1930 年第三方(针对保险公司的权利)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30年
新加坡共和国第三方法规(针对保险公司的权利)法案 1930 年 2020 年修订版 本修订版包含 2021 年 12 月 1 日(含)之前的所有修订,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生效。由法律修订委员会根据1983 年 2020 年修订版法律法案的权威性。 1930 年第三方(针对保险公司的权利)法第 1930 节条款安排 1. 第三方在被保险人破产等情况下针对保险公司的权利 向第三方提供必要信息的义务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和解 2. 3. 3A.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4. 简称 在被保险人无力偿债和某些其他事件的情况下,赋予第三方针对第三方风险的保险人权利的法案。 1993 年 11 月 12 日 第三人在被保险人破产等情况下对保险人的权利 1.(1) 根据任何保险合同,某人(在本法中称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他对第三人的责任可能发生,则 (a) 在被保险人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和解或安排的情况下;或 1 31.12.2021 2 第三方(针对保险公司的权利)法案 1930 2020 Ed。 (b) 在被保险人为公司的情况下,在对公司或公司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发出清盘令或通过自愿清盘决议的情况下由浮动抵押担保的任何债券的持有人或代表持有人正式指定或承诺占有或占有该抵押所包含或受抵押的任何财产,如果在该事件之前或之后,任何此类财产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他在合同项下就该责任向保险人享有的权利,无论任何法令或法律规则有何相反规定,均应转移并归属于承担责任的第三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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