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委员会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5年
司法委员会法(第 148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上诉条件 4 上诉许可 5 司法委员会命令 6 上诉程序 7 司法委员会命令的执行 8 费用 立法历史 司法委员会法(第 1 章) 148) (Original Enactment Act 37 of 1966) REVISED EDITION 1985 (30th March 1987)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Published on 30 Mar 30 Mar 1987 PDF created date on 27 Feb 2022 赋予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管辖权的法案审理对新加坡上诉法院裁决的上诉。 1966 年 9 月 6 日 1. 本法可称为司法委员会法。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上诉法院是指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有权审理高等法院或其法官的上诉的法院;司法委员会是指英国女王陛下枢密院的司法委员会。上诉条件 3.(1) 上诉法院应根据第 4 条 (a) 款对任何民事事项的最终判决、法令或命令提出上诉,并获得上诉法院的许可,其中: i) (ii) 上诉争议事项金额或价值为 5,000 元或以上;上诉直接或间接涉及对财产或类似数额或价值的民事权利的某些索赔或质疑; (iii) 案件从性质上适合上诉;或(b) (c) 上诉法院认为适合上诉的任何中间判决或命令;以及行使赋予上诉法院的任何原始或咨询管辖权的任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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