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登记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5年
犯罪登记法(第 268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4 犯罪登记 3 任命犯罪登记员和助理登记员 5 在主要登记区以外的地方被定罪或驱逐出境的人的登记 6 需要记录的细节7 免除登记的自由裁量权 8 被捕者的指纹和照片 9 被定罪者的指纹和照片 10 被释放人员的指纹和照片 11 囚犯和流放者的指纹 12 驱逐流放者的详情 13提交照片和指印 14 证据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15 更改附表的权力 16 保存第一附表 可登记的罪行 第二附表 可登记的罪行,可免予登记根据第 7 条立法历史 《刑事犯罪登记法》(第 268 章)(原 1949 年第 20 号法令)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 对犯罪人登记作出规定的法案。 1949 年 6 月 29 日 1. 本法可称为《罪犯登记法》。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犯罪是指暂时包括在附表 1 或附表 2 中的任何罪行;指印包括拇指印和掌印;警官包括海关和消费税部门的官员,在任何涉及违反或涉嫌违反任何法律或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的情况下于 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法律,其职能是该部门强制执行;主要注册地区是指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登记册是指根据第 4 条保存的罪犯登记册;可登记资料指任何定罪、判刑、放逐、驱逐或递解出境的资料,以及任何如此定罪、判刑、放逐、驱逐或递解出境的人的姓名、描述、照片或指印或有关的文件,如案件可包括任何未决罪行的详情,不论该罪行是否为罪行,在就任何罪行定罪作出决定和判刑时予以考虑;书记官长是指根据第 3 条任命的犯罪分子书记官长,包括犯罪分子助理书记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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