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公约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5年
东京公约法(第 327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7 法规立法历史 3 刑法对航空器的适用 4 关于引渡的条款 5 航空器机长的权力 6 关于与航空器有关的证据的条款 东京公约法案(第 327 章)(1971 年第 12 号法案原颁布)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代表新加坡共和国签署 1963 年 9 月 14 日在东京签署的《关于在飞机上犯下的罪行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1972 年 1 月 1 日 1. 本法案可称为《东京公约法案》。简称 解释 2.(1)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飞机是指除 (a) (b) 军用飞机以外的任何飞机,无论是否为新加坡控制的飞机;或并非军用飞机而专为政府服务的飞机;机长,就飞机而言,指由该飞机的运营商指定为该飞机机长的机组成员,如果没有该人,则指当时是该飞机的机长的人;领事官员是指新加坡的领事官员,包括新加坡的总领事、领事、总领事和领事代理人;公约国是指由大臣通过在公报上公布的通知宣布已批准或加入《东京公约》但尚未宣布退出《东京公约》的国家;军用飞机是指任何国家的海军、军队或空军的飞机;营运人,就任何飞机而言,指当时管理该飞机的人;机长,就飞机而言,指当其时负责飞机的驾驶而不受飞机上任何其他飞行员的指挥的人;新加坡控制的飞机是指 (a) 当其时在新加坡注册的飞机;或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b),该文件当时在其他国家注册,暂时通过死亡特许给一个人每个人都满足以下要求 (i) (ii) 他是有资格成为在新加坡注册的飞机的合法或实益权益所有人的人;并且他在新加坡居住或拥有其主要营业地点;东京公约是指 1963 年 9 月 14 日在东京签署的关于在飞机上实施的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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