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多利亚剧院法案(第 342 章) 目录 长标题 序言 1 短标题 3 豁免立法历史 2 维多利亚剧院法案(第 342 章)的目的(1903 年第 5 号原颁布法令)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 法案与维多利亚剧院的使用有关。注意 该法以前称为《市政剧院条例》。序言第二段所指的维多利亚纪念堂,现称为维多利亚音乐厅。 1903 年 5 月 8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鉴于现在的新加坡市政厅,以下简称旧市政厅,位于政府拨款第. 8 日期为 1864 年 5 月 11 日,由印度事务大臣代表维多利亚女王陛下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新加坡市政专员签署,现归属于市政当局。新加坡专员的收费很简单,受制于一项现在无法找到的契约中规定的有利于公众的某些信托 鉴于,为了值得纪念已故维多利亚女王陛下和她的光荣统治,一项基金已为了在上述土地的另一部分竖立一座名为维多利亚纪念堂的建筑物而被抬高,该建筑物打算由新加坡市政专员持有以信托方式允许将其用于市政厅的适当目的 鉴于旧市政厅应停止用于市政厅的一般目的并应改建为公共利益一个公共剧院,用于娱乐和其他目的,并按照市政专员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市政专员可合法准许旧市政厅改建为剧院,而鉴于预计上述资金将足以完成维多利亚纪念堂,并希望权力应该获准将任何盈余用于改变旧市政厅的结构以及提供和装备旧市政厅,以使其适合作为剧院的永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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