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执业证书)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法律职业(执业证书)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执业年份 3 申请时间 5 代理律师的培训要求 6 证据 7 执业证书形式 附表 立法历史 4 申请执业证书以执业为代理律师 LEGAL PROFESSION ACT (第 161 章,第 25(7) 节) 法律职业(执业证书)规则 R 6 GN No. S 631997 REVISED EDITION 2010 (31st May 2010)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发布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97 年 3 月 1 日 引证 执业年份 申请时间 1. 本规则可称为法律职业 (执业证书)规则。二、本细则中,执业年度是指任何一个历年的4月1日至下一个历年的3月31日止。 3. 就某执业年度申请执业证书,不得早于该执业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向注册主任提出。申请执业证书以执业为代理律师 4.(1) 在申请执业证书以执业为代理律师的情况下,该法第 25(1)(a) 条应修改为替换第 (ii) 项)、(iii) 及 (iv) 连同以下 (ii) (iii) 分段,如果他在申请时知道该名称,则他正在或将要执业的新加坡法律执业的名称;以及他将从事的新加坡法律业务的主要地址,以及在新加坡的所有其他地址,前提是他在申请时知道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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