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律师补偿基金)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法律专业(律师赔偿基金)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申请授予填写表格 A 的损失通知 3 送交律师会的通知 4 申请通知 5 申请 6 支持申请的证据 7 理事会在表格 A 中的权力关于申请 8 豁免 9 理事会通讯 附表 立法历史 法律专业(律师赔偿基金)规则 法律专业法案(第 161 章,第 75(15) 节) R 7 GN第 S 1201975 号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修订版 2010(2010 年 5 月 31 日) 1975 年 6 月 6 日引文规则。 1. 本规则可引述为法律专业(律师赔偿基金)申请人,以填写表格 A 的损失通知书 2. 在向理事会申请从设立的赔偿基金中拨款之前或之时根据该法案第 75 条,申请人应填写、签署并向协会秘书提交一份采用附表所列表格 A 或理事会批准的类似表格的通知。须送交律师会的通知书 3. 每份该等通知书须在损失后 6 个月内(​​或理事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允许的不超过 2 年的其他期限)内,就以下事宜送交律师会秘书通知是由申请人首先获知的。通知应用程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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