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结构性存款——规定的投资产品和豁免)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财务顾问(结构性存款规定的投资产品和豁免)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4 豁免立法历史 3 规定的投资产品财务顾问法(第 110 章,以及第 2(1)、100(1) 段中投资产品的定义) 和 104) 财务顾问(结构化存款规定的投资产品和豁免)条例 Rg 7 GN第 S 7752005 号 2007 年修订版(2007 年 7 月 2 日) 2005 年 12 月 2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财务顾问(结构性存款规定的投资产品和豁免)规例》。引文定义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7 年 7 月 2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银行是指新加坡的银行或商业银行;新加坡银行与《银行法》(第 19 章)第 2(1) 条的含义相同;信用衍生工具是指旨在在两方之间转移贷款或其他资产的信用风险的金融合同;信用事件,就信用衍生工具而言,是指信用衍生工具的缔约方之间约定的触发信用衍生工具项下资产的支付或交付的任何事件;存款是指 (a) (b) 《银行法》(第 19 章)第 4B 条定义的存款,如果该存款被银行接受;或《金融公司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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