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教育计划)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中央公积金(教育计划)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退学 4 停止退学 5 向会员账户退款 6 担保人 7 破产 8 提款程序 9 违反法规 立法历史 CENTRAL PROVIDENT FUND ACT (第 36 章第 23 节)中央公积金(教育计划)条例 Rg 18 GN No. S 4551989 REVISED EDITION 2006(2006 年 11 月 30 日)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2006 年 11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 本条例可称为中央公积金(教育计划)1989 年 6 月 1 日引文条例.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课程是指由经批准的高等教育机构授予的本科学位(包括荣誉学位)或文凭(包括高级文凭)的全日制课程的本地课程组成部分;无行为能力是指身体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 (a) (b) 无法继续从事任何工作;或以部长批准的其他方式,无行为能力应作相应解释;退出是指会员根据第 3(1) 条作出的任何退出,退出应作相应解释。为学习课程提款 3.(1) 会员可向董事会申请提取其在基金中的信用额度中的部分,该部分经董事会批准,用于支付所修读的任何课程的学费由会员、其子女或在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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