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非住宅物业计划)条例 目录 1 引述 2 定义 3 计划仅适用于 2006 年 7 月 1 日之前提出的申请 4 计划仅适用于某些期限的财产 5 申请提取资金购买房产 6 申请提取资金用于支付抵押财产 7 政府向成员提供的贷款 8 使用特别账户中的资金支付贷款 9 董事会允许提取以偿还无抵押贷款的权力 10 第 4、5、7 和 8 条规定的最高提款限额 11 最高提款限额本条例规定的限制 12 抵押财产 13 为支付费用等而提取资金 14 未解除破产人提取资金 15 共同购买者或共有人的最高提取限制 16 政府估价师评估财产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8 年 1 月 1 日出版 PDF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17 董事会向供应商等付款 18 未处置 pro 19 处置财产的条件 20 禁止抵押 21 偿还提取的资金 22 成员对申请的费用、费用等负有责任 23 以董事会立法历史中央公积金法案(第 1 章)要求的方式和信息进行申请第 36 节,第 77(1)(h)) 中央公积金(非住宅物业计划)条例 Rg 10 GN编号 S 991986 2006 年修订版(2006 年 11 月 30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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