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口腔牙龈广告)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广告许可 4 许可申请 5 许可有效期 6 许可受条款和条件约束 7 拒绝许可等 8 印刷或出版商 9 礼物或奖品 10 贸易、商业或专业的例外情况 11 贸易和参考广告的例外情况 12 许可证编号 13 允许的广告没有变化 14 费用 15 处罚 附表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5 年 3 月 31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7 日《药品法》(第 176 章,第 52、54 和 74 条)药品(口腔牙龈广告)条例 Rg 14 GN第 S 6582003 号 2005 年修订版(2005 年 3 月 31 日) 2004 年 1 月 1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药品(口腔牙科引文牙龈的广告)规例》。定义 2. 在本法规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口腔牙胶具有与药品(口腔牙胶)(规范)令 (O 19) 中相同的含义;促销是指以介绍、宣传或促进产品的销售或使用为目的的任何销售活动(包括上门销售)、展览、竞赛或任何其他活动。广告许可 3. 除本条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 (a) 发布或促使发布与或可能使任何人相信其与任何口腔牙胶相关的广告; (b) 在未事先获得发牌当局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与或可能使任何人相信与任何口腔牙胶有关的任何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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