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交换所)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自动票据交换所 4 银行计算机服务私人有限公司 5 银行开立经常账户 6 每天结算时的程序 7 履行银行义务的资金 8 违约银行 9 归还物品交付清算 10 重新接纳暂停的银行 立法历史 银行法(第 19 章,第 59 和 78 节) 银行(清算所)条例 Rg 1 GN第 S 2321982 号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4 年 2 月 29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修订版 2004 (2004 年 2 月 29 日) 1982 年 8 月 28 日 引文定义 1. 本法规可被称为银行(清算所)法规。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条款包括 (a) 支票、银行本票、提款凭单、股息凭单、即期汇票、汇款收据、旅行支票和礼品支票,开出新加坡银行或管理局,并以新加坡元; (b) 管理局不时以宪报公告的方式授权的其他文书; (c) 如其正本已由提示行或当局证明已遗失,经核证无误的副本,不论是以缩微胶卷、影印本或当局授权的其他方式的形式;及就参与者向所有其他参与者提交的物品而言,清算是指通过自动票据交换所(无论是通过电子传输物品数据的方式还是通过将物品实物交付给自动清算所Clearing House),自动清算所 (a) (b) 对通过实物交割方式交付到自动清算所进行清算的物品,验证参与者索赔金额的正确性的过程(如物品随附的付款单上注明的)与自动清算所收到物品的总价值相比较,并进行任何必要的调整以使这两个金额相一致;并从物品(通过电子传输物品数据或实物交付物品以进行清算的方式交付给自动票据交换所的物品)计算所有其他参与者应付给参与者的款项; (i)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4 年 2 月 29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ii) 参与者支付给所有其他参与者的款项;参与者是指将物品提交给自动清算所进行清算的银行或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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