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和会议(艺术娱乐)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公共娱乐和会议(艺术娱乐)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许可证申请等 4 许可证不可转让 5 应付费用 6 退还费用 第一附表 第二附表 费用 立法历史 《公共娱乐和会议法》(第 257 章,第 23(1) 条公共娱乐和会议(艺术娱乐)规则 R 4 GN No. S 2932002 REVISED EDITION 2004 (29th February 2004)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2004 年 2 月 29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002 年 7 月 1 日 1. 这些规则可以被称为公共娱乐和会议(Arts Citation Entertainment)规则。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特设表演和艺术娱乐具有与法案附表中相同的含义;执照是指根据该法案颁发的任何艺术娱乐的执照。牌照申请等 3.(1) 每份牌照申请均须以附表1表格A一式两份呈交牌照主任。 (2) 公司或商号申请执照的,应与该公司或商号希望获发执照的人共同提出申请。 (3) 每份许可证 (a) (b) 均须采用附表 1 的表格 B;有效期为牌照主任酌情在牌照内指明的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c) 可由执照主任酌情续期,期限由执照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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