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控制广告及售卖烟草)(标签)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吸烟(烟草广告和销售控制)(标签)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烟草制品警告 4 小容器烟草制品警告 5 无烟烟草制品警告 6 卷烟健康和销售限制信息容器 7 不得隐藏的信息等 8 禁止进口以供分销等 第一附表关于烟熏烟草制品的警告 第二附表关于熏制烟草制品小容器的警告 第三附表关于无烟烟草制品的警告 立法历史 吸烟(广告控制)和销售烟草)法(第 309 章,第 18 节)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吸烟(广告和烟草销售控制)(标签)条例 Rg 2 GN第 S 3782003 号 2004 年修订版(2004 年 12 月 31 日) 2004 年 8 月 1 日 引文定义 1. 本规例可引称为《吸烟(烟草广告和销售控制)(标签)规例》。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卷烟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切丝、切丝或制成的烟草,或任何烟草衍生物或替代品组成的任何产品,卷成纸,其形式为能够立即用于吸烟;容器包括盒子、罐头或小包,但不包括任何外包装;健康警告是指根据第 3、4 和 5 条要求在烟草制品容器上印刷的任何警告;烟熏烟草制品是指除无烟烟草制品以外的任何烟草制品;无烟烟草产品是指旨在、标记或描述为适合吸入或除吸烟以外的任何口腔使用的任何烟草产品;软包装是指非刚性的容器,具有密封容器的标签,该容器将以正常方式打开,并且是通常称为软包装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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