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烟草广告和销售控制)(标签)条例 2003 S 378/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2003 年吸烟(烟草广告和销售控制)(标签)条例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烟熏烟草制品警告 4 烟熏烟草制品小容器警告 5 无烟烟草制品警告 6 健康和健康香烟容器的销售限制信息 7 不得隐藏的信息等 8 禁止进口流通等 9 撤销 第一附表 烟熏烟草制品警告 第二附表 烟熏烟草制品小容器警告 第三附表 无烟烟草制品警告No. S 378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01 Aug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5 Feb 2022 ) 2003 年条例 在行使《吸烟法》第 17 条赋予的权力时(Contro l 根据《烟草广告和销售)法,卫生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用为 2003 年吸烟(控制广告和销售烟草)(标签)条例,并应生效2004 年 8 月 1 日开始运营。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卷烟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切割、切丝或制成的烟草,或任何烟草衍生物或替代品组成,卷成纸卷的任何产品其形式可立即用于吸烟;容器包括盒子、罐头或小包,但不包括任何外包装;健康警告是指根据第 3、4 和 5 条要求在烟草制品容器上印刷的任何警告;烟熏烟草制品是指除无烟烟草制品以外的任何烟草制品;无烟烟草产品是指旨在、标记或描述为适合吸入或除吸烟以外的任何口腔使用的任何烟草产品;软包装是指非刚性的容器,具有密封容器的标签,该容器将以正常方式打开,并且是通常称为软包装的那种。...
吸烟(烟草广告和销售控制)(标签)条例 2003 S 378/2003pdf预览版
吸烟(烟草广告和销售控制)(标签)条例 2003 S 378/2003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