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规则 目录 1 引证 2 适用的法院规则 3 非诉讼业务 4 凭证的制作 5 如果为 2 个或更多具有相同利益的人雇用同一律师 6 费用清单的内容 7 允许的费用附表 附表 立法历史 破产法(第 20 章,第 166 节) 破产(成本)规则 R 2 GN No. S 2701995 REVISED EDITION 2002(2002 年 1 月 31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2 年 1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95 年 7 月 15 日 1. 本规则可称为《破产(成本)规则》。适用的法院引证规则 2. 除本规则和任何其他成文法外,经必要修改后,法院规则(第 322 章,R 5)中有关费用的规定应适用于破产程序的费用。非诉讼业务 3. 根据本规则和任何其他成文法,《法律职业法》(第 161 章)适用于与破产人或其遗产有关的非诉讼业务的律师报酬。不得出示凭单付款。 4. 对于每笔未支付的税款,应出示税单。 同一律师为 2 名或以上具有相同利益的人受雇 5.(1) 同一律师为 2 名或以上具有相同利益的人受雇,以及分开的文件交付,或由 2 名或多于 2 人分别进行其他法律程序,处长须在对该律师的费用帐单征税时考虑该等分开的文件或其他法律程序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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