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成本)(撤销)规则 2020 S 572/202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0年
1 S 5722020 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No. S 572 破产法(第 20 章) 2020 年破产(成本)(撤销)规则 规则安排 规则 1. 2. 3. 引证和启动 撤销 保存和过渡性规定 行使《破产法》第 166 条赋予的权力, 法律部长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 2020 年破产(成本)(撤销)规则,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生效。撤销 2. 破产(成本)规则 (R 2) 是撤销。保留和过渡性规定 3. 尽管有第 2 条规则,在紧接 2020 年 7 月 30 日之前生效的《破产(费用)规则》继续适用于或就以下(a)根据该法第 45 条提出的临时命令申请在该日期之前; (b) 在该日期之前提出的任何破产申请以及由该申请引起的任何破产; (c) 根据该法案第 148 S 5722020 2 条在该日期之前提出的对已故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管理的任何申请,以及因此类申请而产生的任何破产管理; (d) 在该日期之前、当天或之后提出的针对破产人的任何第二次或后续破产令申请,如果该破产人根据根据该法案作出的破产令被判定为破产人,以及由此引起的任何第二次或后续破产一个应用程序; (e) 因在该日期之前收到的向高等法院提出的请求,就马来西亚法院对破产和无力偿债具有管辖权的命令寻求援助而引起的任何诉讼; (f) 根据该法令第 152 条,将在该日期之前被马来西亚法院判定破产的人在新加坡的财产归属马来西亚官方受让人所引起的任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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