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及服务税(除外交易)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商品和服务税(排除交易)订单目录 1 引文 2 排除交易 3 不排除的供应品 4 转让或转让商品所有权 立法历史 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第 10(3) 和 86( 1)) 商品和服务税(不包括交易)订单 O 2 GN No. S 1031994 REVISED EDITION 2001(2001 年 9 月 15 日) 1994 年 3 月 23 日 1. 本命令可称为商品和服务税(排除交易)引证令。除外交易 2. 除第 3 段所述的情况外,个人对其业务资产的以下供应不应被视为货物供应或供应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1 年 9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在 2022 年 2 月 27 日提供的服务 (a) 向其作为持续经营企业转让其业务的人的供应 (i) 资产将由受让人用于经营同类业务,无论是否为由转让人经营的任何现有业务的一部分; (ii) 在转让人为应税人的情况下,受让人已经或因转让而立即成为应税人; (b) 向他转让其作为持续经营企业的部分业务的人的供应 (i) 如果该部分能够单独经营; (ii) 资产将由受让人用于经营与转让人就该部分经营的业务相同的业务,无论是否作为任何现有业务的一部分; (iii) 在转让人为应税人的情况下,受让人已经或因转让而立即成为应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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