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航行(飞机残骸及打捞)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0年
空中航行(飞机残骸和救助)条例 2 商船法第 IX 部分的适用 目录 1 引文 3 法院管辖权 附表 立法历史 空中航行法(第 6 章,第 11 和 15 节) 空中航行(残骸和救助)飞机)条例 Rg 1 GN编号 S 22201939 修订版 2000(2000 年 8 月 31 日)1939 年 8 月 1 日引文飞机)条例。 1. 本规例可引述为《空中航行(商船法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第 IX 部分的残骸和救助申请》,于 2000 年 8 月 31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2. 第 IX 部分的规定) 《商船法》(第 179 章)根据附表中的规定不时修订、改编和修改,适用于飞机,因为这些规定适用于船舶。 法院的管辖权 3. 根据第 IX 部分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空中航行法》第 11 条和本条例,《商船法》第 11 条对索赔有各自的管辖权。附表条例 2 船舶应包括飞机。 (a) (b) 沉船应包括任何飞机或其任何部分在新加坡水域或潮汐水域或新加坡海岸上或附近的任何港口或港湾内或之上发现的废弃货物或其货物,或在扫管笏外发现或占有的货物新加坡人,随后被带入新加坡或其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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