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共卫生(纠正工作令)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0年
环境公共卫生(纠正工作令)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对违法者的通知 3 报告程序 4 工作时间的核算 5 身体不适 6 违法者的义务 立法历史 《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第 21B(4) 节) 环境公共卫生(纠正工作令)条例 Rg 15 GN编号 S 4471992 修订版 2000(2000 年 1 月 31 日)1992 年 11 月 1 日引文工作令)条例。 1. 这些条例可被引用为环境公共卫生(2000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纠正性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对违法者的通知 2.(1) 发出纠正工作令的监督人员应在纠正工单要求进行工作(在本条例中称为工作)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违法者,说明该工作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小时数,违法者应当(2) 如果未按照第 (1) 款发出通知,第 (1) 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使纠正工作指令无效。 报告程序 3. 任何违规者 (a) 向监督报告(b) 在根据第 2(1) 条发出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后 15 分钟向监督人员报告工作的人(1); (c) 经注册医生证明在医学上不适合他需要从事的工作类型的人,不得为纠正工作令的目的从事任何工作,并且监督人员可以借书面通知为该违法者确定另一地点、日期及时间,以供其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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