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陶醉的物质(批准中心的访客委员会)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访客委员会的任命 4 董事会成员的数量 5 任期 6 任期终止 7 空缺 8 主管官员的协助 9 董事会成员的职责 10 访问委员会成员 立法历史 致毒物质法(第 146A 章,第 28 节)致毒物质(批准中心的访客委员会)条例 Rg 1 GN第 S 3171987 号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9 年 4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修订版 1999 年(1999 年 4 月 1 日) 1987 年 12 月 1 日 引文定义 1. 这些法规可被称为致醉物质(游客委员会)批准的中心)条例。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董事会是指由部长根据第 3 条任命的访客委员会;主管人员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18A(2) 条被任命为认可中心主管人员的人。任命访客委员会 3.(1) 部长可以通过在公报上的通知,任命一个访客委员会,就第 9 条所指的事项向批准的中心负责人提出建议和建议。中心。 (2) 部长认为,可为一个或多个经批准的中心任命一个委员会。 4.(1) 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应由部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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