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旅游局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新加坡旅游局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理事会会议 3 旅游基金 4 理事会立法历史 新加坡旅游局法案(第 305B 章,第 26 节) 新加坡旅游局条例 Rg 3 G.N. No. S 1642004 REVISED EDITION 1999 (1st January 1998) 5th March 1998 1. 本规例可引称为新加坡旅游局规例。 2. (1) 董事会可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召开会议,但在任何情况下,每年至少应召开 4 次会议,讨论董事会的管理和事务。 (2) 董事会会议可称为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发布于 1999 年 1 月 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a) 根据主席的命令; (b) (c) 在主席不在新加坡的情况下,或在主席因病或主席职位空缺的情况下,根据副主席的命令;或在主席和副主席不在新加坡的情况下,或在主席和副主席因病或主席和副主席的职位空缺的情况下,根据董事会成员的命令. (3) 董事会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 4 人,除非达到法定人数,否则不得进行任何事务。 (4) 董事会有权任命委员会和任命非董事会成员的人加入这些委员会。旅游基金 3.(1) 旅游基金的所有款项应 (a) 以董事会的名义存入银行; (b) 投资于任何成文法授权的信托资金投资的任何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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