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医院(费用)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费用 4 非居民患者 5 精神病和慢性病患者 6 转移到更高级别的病房 7 不需要支付费用的人 8 主任可以免除费用 附表 立法历史 GOVERNMENT HOSPITALS ACT (第 119 章,第 4(1)) 政府医院(费用)规则 R 1 修订版 1998 年(1998 年 9 月 15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8 年 9 月 15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93 年 6 月 1 日 1. 这些规则可能引述为《政府医院(收费)规则》。引文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非居民是指非新加坡居民的人;永久居民包括持有新加坡蓝色身份证或移民局签发的入境许可证的人;私人病人是指政府医院 A 级或 B1 级病房的来访顾问的病人;居民指 (a) (b) (c) (d) 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持有学生证且其父亲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的未满 18 岁的人;工作许可证持有人(除了工作许可证,该工作许可证包含颁发机构的认可,持有人不得享受待遇)或就业准证;为持有工作许可证不少于 3 年的人的妻子或任何 18 岁以下的孩子提供政府补贴医疗,且该妻子或孩子持有探视证和移民局局长的来信移民局确认妻子或孩子是工作许可证持有人的受抚养人; (e) 持有新加坡出生证明的 12 岁以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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