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所得税(新加坡 - 英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所得税(新加坡联合王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7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立法历史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所得税(新加坡联合王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1997 年 O 30B GN第 S 5511997 号 1998 年修订版(1998 年 6 月 15 日) 1997 年 12 月 26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境外任何国家的政府作出新加坡为了免除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这些安排应在尽管任何成文法中有任何规定,与该法案下的税收有关,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英国政府之间于 1997 年 2 月 12 日签署的协议 199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PDF 于 2022 年 2 月 27 日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创建日期,除其他事项外,已做出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现在,T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达成; (b) 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合宜的做法是,这些安排应生效 附表协议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政府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收入税和资本收益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希望缔结一项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和资本收益征税的逃税的新协定;同意如下 本协定适用于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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