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保加利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7 S 550/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1997 年所得税(新加坡保加利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7 年颁布公式的目录表 S 550 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保加利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鉴于它《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减轻根据该法征收的双重征税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根据该法案对税收有效,并且鉴于协议1996 年 12 月 13 日,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之间作出了以下安排:或避免双重征税 现在,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12 月 26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希望缔结一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第 1 条 个人范围 第 2 条 涵盖的税收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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