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使用或经营电力或供应装置的牌照)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公用事业(使用或操作电气或供应装置的许可证)条例 目录 第 I 部分 初步 1 引文 2 定义 第 II 部分 许可证 3 使用、工作等,电气或供应装置的许可证 4 许可证申请或许可证续期 5费用不予退还 6 展示执照 7 由授权人员签署的执照等 8 缩短暂停期等 9 在暂停或撤销时交还执照 10 更换执照 11 被许可人通知委员会他停止雇用电工 12 注册 13 通知委员会地址变更 14 注册信息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8 年 6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5 出示许可证并向授权人员提供信息 16 处罚 17 过渡性规定 THE附表 费用 立法历史 公共事业法(第 261 章,第 130 节) 公共事业(使用或运营许可TE 电气或供应装置)法规 Rg 1 G.N.第 S 661997 号 1998 年修订版(1998 年 6 月 15 日) 第 I 部分 初步 1998 年 6 月 15 日 引文定义 1. 本规例可引称为《公用事业(使用或操作电气或供应装置的许可证)规例》。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8 年 6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许可证是指使用、工作或经营或允许使用、工作或经营的许可证,或从电力装置或供电装置(视属何情况而定)向任何其他人供电或供其使用;被许可人是指根据本条例获得许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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