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使用或操作电气或供应装置的许可证)条例 1997 S 66/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1997 年公用事业(使用或操作电气或供应装置的许可证)条例 目录 制定公式 第 I 部分 初步 2 定义 第 II 部分 许可证 1 引用和开始 3 使用、工作等,电气或供应装置的许可证 4 许可证申请或更新牌照 5 费用不予退还 6 展示牌照 7 由授权人员签署的牌照等 8 缩短暂停期等 9 暂停或撤销时交还牌照 10 更换牌照 11 被许可人通知委员会停止12 登记册 13 通知董事会地址变更通知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2 月 2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14 登记册中的信息 15 出示许可证并将信息提供给授权官员 16 处罚 17 撤销和过渡条款 THE SCHEDULE Fees No. S 66 PUBLIC UTILITIES ACT (CHA PTER 261) 1997 年公用事业(使用或操作电气或供应设施的许可证)条例 为行使《公用事业法》第 130 条赋予的权力,公用事业委员会经贸易和工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规例第 I 部分 初步引述及生效 1. 本规例可引称为《1997 年公用事业(使用或经营电力或供应装置的许可证)规例》,并于 1997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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