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婚姻诉讼)减免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印花税(婚姻诉讼)减免令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减免因婚姻诉讼而产生的转让税 4 因婚姻诉讼而获得财产的人减免卖方税 5 减免金额 6 命令不损害其他命令 附表立法历史 印花税法(第 312 章,第 74 节)印花税(婚姻诉讼)减免令 O 9 GN No. S 211997 REVISED EDITION 1998 (15th June 1998)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出版于 1998 年 6 月 15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96 年 5 月 15 日引文令。定义 1. 本命令可被称为印花税(婚姻诉讼)减免 2.(1)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婚姻或前婚姻的子女包括婚姻或前婚姻的继子女和子女根据与收养有关的任何成文法,在该婚姻或前婚姻期间收养;前配偶,就婚姻被取消的人而言,指前婚姻的另一方;建屋局单位是指根据《住房和发展法》婚姻诉讼程序(第 129 章)第 IV 部分出售的单位; (a) 根据穆斯林法律办理离婚证的程序; (b) 根据《妇女宪章》(第 353 章)就离婚、司法分居或婚姻无效的法令提起的诉讼;财产包括住宅财产和该法第 22A(4) 条所指的私人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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