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印花税(婚姻诉讼)(减免)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减免因婚姻诉讼而产生的转让税 4 命令不损害其他命令或规则 5 撤销第 S 447 号印花税法(第 312 章) 2005 年印花税(婚姻诉讼)(豁免)规则 为行使印花税法第 74 和 77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启动 1. 这些规则可以是引述为 2005 年印花税(婚姻诉讼)(减免)规则,并于 2005 年 7 月 8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1)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婚姻或前婚姻包括继子女婚姻或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前婚和在该婚姻或前婚期间收养的孩子根据与收养有关的任何成文法规定的年龄;婚姻诉讼是指 (a) 根据穆斯林法律办理离婚证的诉讼; (b) 根据任何法律、宗教、习俗或习惯对离婚、司法分居或婚姻无效的判决提起的诉讼。 (2) 就本规则而言,如果 (a) (b) 是在任何婚姻诉讼中作出或取得的,则任何财产均应被视为已作出,而任何财产均应被视为已取得因遵守因该等法律程序而产生或与该等法律程序有关的任何分割婚姻财产的法庭命令;或在没有任何该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署长在顾及作出转易契或票据或取得该财产的所有其他情况后,信纳该转易契或票据是直接取得或取得该财产作为该等诉讼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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