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讯(邮政服务类别牌照)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电信(邮政服务类别许可)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类别许可 4 类别许可条件 5 注册 立法历史 附表 新加坡快信服务类别许可条件 新加坡法案电信管理局(第 323 章,第 131 节) 电信(邮政服务类许可证)条例 Rg 11 GN编号 S 5471997 修订版 1998(1998 年 6 月 15 日)引用邮政服务)条例。 1. 本条例可称为电信(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的类别许可证,于 1998 年 6 月 15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7 日 1998 年 6 月 15 日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类别许可证是指由管理局授予的许可证该法案第 42 条提供特快信件服务;就信件而言,投递是指交付给收件人或收件人的雇员或代理人,或法律授权接收它的任何其他人;特快信件服务是指本地快递信函服务或国际特快信函服务或两者兼有;国际特快信函服务是指以当前和个人通信性质的任何形式的通信的传送服务 (a) 从新加坡发往新加坡以外的目的地,其中合同约定以比公布的空邮信件投递标准更快的速度投递信件由公共邮政持牌人修补; (b) 从新加坡境外出发,在新加坡同一工作日内交付;被许可人是指根据本条例被视为已获得类别许可的人;本地特快信件服务是指在新加坡境内递送任何形式的当前和个人通信性质的通信的服务,据此约定,信件将在同一工作日内送达;操作员是指提供快件服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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