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获批准的离岸一般保险公司的优惠税率)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6年
所得税(获批准的离岸一般保险公司的优惠税率)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保险公司的批准 4 优惠税率 5 计算出售离岸投资的股息、利息和收益 6 费用分摊,津贴和捐赠 立法历史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3C 节) 所得税(批准的离岸一般保险公司的优惠税率)条例 Rg 26 1996 年修订版(1995 年 5 月 5 日)引文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5 月 5 日出版1995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95 年 5 月 5 日 1. 本条例可引称为《所得税(获批准的离岸一般保险公司的优惠税率)条例》,适用于 1996 课税年度及其后的课税年度.定义 2. 本条例第 3 条;该法案的;经批准的保险公司 指根据资本免税额获准的任何保险公司 指根据第 19、19A、20、21、22 或 23 条获得的免税额 来自 ACU 存款的利息 指来自在新加坡的亚洲货币单位存款的利息;离岸一般保险业务是指对离岸风险进行保险和再保险的业务(人寿保险业务除外);离岸投资是指 (a) (b) (c) (d) (e) 以任何外币计价的非新加坡居民公司的股票和股份;由外国政府、新加坡境外的外国银行和非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且非居民的公司发行的任何外币计价的证券(包括债券、票据、存款证和国库券),股票和股份除外;在任何期货交易所订立的以任何外币计价的期货合约;位于新加坡境外的任何不动产;亚洲货币单位在新加坡发行的存款证、票据和债券; (f) 根据该法案第 13(1)(v) 条批准的亚洲美元债券; (g) 在新加坡的外币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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