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丹麦)(避免双重征税公约)(补充) 1994 年法令 目录 制定公式 附表 立法历史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 所得税(新加坡丹麦)(避免双重征税公约) (补充)订单 1994 O 10A GN第 S 4941994 号 1995 年修订版(1995 年 4 月 1 日) 1994 年 12 月 30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境外任何国家的政府作出新加坡为了免除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这些安排应在尽管有任何成文法中的任何规定,与该法案下的税收有关,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王国政府之间于 1986 年 2 月 3 日签订的公约 1995 年 4 月 1 日发布的在线修订版法规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7 日丹麦,除其他事项外,已作出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鉴于 1994 年 5 月 17 日的议定书,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上述公约中规定的安排已按照上述议定书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附表中指明的经上述议定书修改的安排已与丹麦王国政府作出; (b) 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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