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 年所得税(新加坡 - 加拿大)(避免双重征税公约)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所得税(新加坡加拿大)(避免双重征税公约)令 1977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立法历史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所得税(加拿大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公约)令 1977 O 9 GN第 S 2301977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7 年 9 月 23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境外任何国家的政府作出新加坡为了免除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这些安排应在尽管任何成文法中有任何规定,与该法案下的税收有关,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之间于 1976 年 3 月 6 日签订的公约,安排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因此,部长特此声明财务 (a) (b) 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加拿大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附表公约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希望缔结一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公约,同意如下 第 1 条 个人范围 第 2 条 涵盖的税收 本公约适用于居民缔约一方或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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