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因特殊原因停止就业)规则 目录 1 引文 3 酬金或津贴 立法历史 2 导致停止就业的情况 《公共事业法》(第 261 章,第 14(6) 节) 公用事业(因特殊原因停止就业)理由)规则 1 1 替代 R 5, 1990 Ed。 (S 26779)。 R 5 G.N. No. S 2321994 修订版 1994(1994 年 6 月 1 日)1994 年 6 月 1 日引文特殊理由)规则。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公用事业(Cessation of Employment on Circumstances lead to scess of duty 2. 董事会可要求董事会雇用的任何人离开董事会的工作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6 月 1 日发布1994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a) 取消他的职位;(b) 为促进改进他所属部门的组织,从而提高效率或节约成本;(c)考虑到他在服务中的有用性和案件的所有其他情况,委员会认为这符合委员会的利益;或 (d) 他无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或津贴 3. 委员会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向根据规则 2 被要求离开委员会工作的人发放其认为公正和适当的酬金或其他津贴。 立法历史 公众 UT ILITIES(因特殊原因停止雇佣)规则(第 261 章,R 5) 本立法历史是为了方便公用事业(因特殊原因停止雇佣)规则的用户而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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