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程序——互惠条款)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雇佣(程序互惠条款)条例 目录 1 引证 2 在马来西亚送达在新加坡发出的传票 3 在新加坡送达在马来西亚发出的传票 4 在马来西亚执行在新加坡发出的命令 5 在新加坡执行在马来西亚发出的命令 6 登记7 通过法院或其他人付款 8 收款和提起诉讼 9 在马来西亚执行在新加坡签发的逮捕潜逃人员的逮捕令 10 在新加坡执行在马来西亚签发的逮捕潜逃雇主的逮捕令 立法历史 就业(PROCEDURE RECIPROCAL规定)法规 就业法(第 91 章,第 138 节) Rg 5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GN No. S 2861987 修订版 1990(1992 年 3 月 25 日)1987 年 11 月 6 日引文规定)条例。 1. 本条例可引述为在新加坡发出的传票的雇佣(马来西亚的程序互惠服务) 2. 每当根据该法令的规定,专员发出传票,而被传唤的人是或被认为在马来西亚,可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传票送达马来西亚劳工局局长,以便送达被传唤的人,如果传票被退回并附有送达背书和送达宣誓书传票是在马来西亚的地方法官面前作出的,传票应被视为已妥为送达。 在新加坡送达在马来西亚发出的传票 3. 如果根据马来西亚现行的任何法律的规定,该法令的总干事马来西亚工党已发出传票,要求任何在新加坡或据信在新加坡的人到他面前出庭,传票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交专员为送达被传唤的人,专员可安排以该法第 137 条规定的方式送达传票,并可在送达背书和送达宣誓书的情况下退回传票在治安法官面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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