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空中航行限制)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5 处罚 立法历史 3 禁止飞机未经许可飞越新加坡 4 主管当局有权授权拦截、扣留和射击违反条例的飞机 3 紧急(基本权力)法(第 90 章,第 2 节)基本(空中航行限制)规则 Rg 6 GN编号 S 841965 修订版 1990(1992 年 3 月 25 日)引文条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基本(空中航行限制)1965 年 3 月 11 日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主管当局是指武装部队总司令职员或他为此委任的任何人;部长是指负责运输的部长;民航处处长不时发出的通知和指示中规定的手段。禁止飞机未经许可飞越新加坡 3. 在该法案继续有效期间,除新加坡武装部队或任何合法驻扎在新加坡的访问部队的飞机外,任何飞机均不得飞越、降落或起飞新加坡任何地方。新加坡或其岛屿或领海内,除非事先以规定的方式和规定的条件获得许可。主管当局授权拦截、扣留和射击违反第 3 条的航空器的权力 4. 主管当局可以使任何违反第 3 条的航空器被拦截和扣留,或者如果扣留不切实际,则向其开火;任何被如此扣留的飞机都应按照部长的指示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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