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经批准的投资公司)条例 2 经批准的投资公司的收益和利润无需纳税 目录 1 引文 3 定义 附表 立法历史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10A 节)所得税(经批准的投资公司)条例 Rg 11 GN第 S 3301990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90 年 8 月 31 日 引文 1. 本条例可引称为《所得税(经批准的投资公司)条例》,对 1988 课税年度及随后的课税年度有效。获准投资公司的收益和利润不征税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1) 本条例适用于确定应课税收入或净额获批准投资公司无须缴税的任何收益或利润。 (2) 因 (a) (b) 处置证券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利润的数额并应征税,应参照附表第二栏中适用于证券持有期间的百分比确定在第一栏中指明;处置不征税的证券,应参照附表第三栏适用于第一栏所指明的证券持有期间的百分比来确定。 (3) 处置有价证券产生的任何损失的金额,可 (a) 从应课税收益或利润中扣除,应参照附表第四栏适用于持有证券期间的百分比确定如第一栏所述; (b) 应参照附表第 5 栏中适用于第 1 栏中规定的证券持有期间的百分比来确定不征税的收益或利润;其任何余额不得作为对任何其他收入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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