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菲律宾)(避免双重征税公约)令 1977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立法历史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所得税(新加坡菲律宾)(避免双重征税公约)令 1977 O 23 GN第 S 2851977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7 年 11 月 18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境外任何国家的政府作出新加坡为了免除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这些安排应在尽管有任何成文法中的任何规定,与该法案下的税收有关,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于 1977 年 8 月 1 日签署的一项公约,除其他事项外,已作出以下安排:避免双重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现在征税,因此,特此声明财政部长确认 (a) (b) 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附表公约新加坡共和国和共和国政府希望缔结一项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菲律宾财政、逃税收入的公约,同意如下 本公约适用于居民缔约一方或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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