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承认雇员工会)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劳资关系(承认雇员工会)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8 处罚 附表 立法历史 3 雇员工会可以要求承认 4 专员可能需要工会和雇主的协助 5 无记名投票 6 雇主沟通7 工会要求承认 工业关系法(第 136 章,第 86 节) 工业关系(雇员工会的承认)条例 Rg 3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 月 27 日2022 年第 S 411966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66 年 3 月 4 日 引文定义 1. 本条例可引称为《劳资关系(承认雇员工会)条例》。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承认请求是指雇员工会根据第 3(1) 条向雇主提出的承认请求;无记名投票,是指根据本条例进行的无记名投票,目的是确定雇主雇用的大多数人是否是已提出承认要求的雇员工会的成员;承认是指雇主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给予雇员工会的承认,承认该工会是该法第三部分规定的集体谈判的谈判机构。 3、职工工会可以要求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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