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抄表)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估计 4 预约抄表 5 调整账单 立法历史 公用事业法案(第 261 章,第 130 节) 公用事业(抄表)条例 Rg 8 G.N.第 S 2931986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86 年 12 月 1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公用事业(抄表)引证规例》。定义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8 日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财务总监指董事会财务总监;仪表指任何水表、煤气表或电表;抄表员是指有权读取任何抄表的董事会雇员。估计 3. 抄表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房门被锁而无法读取用户房内的任何电表时; (a) (b) (c) 任何其他阻碍或阻碍,任何凶猛的狗或其他野生或危险动物的存在;或财政署署长须就消费者当月须缴付的账单作出公平合理的估计,而该估计账单须由消费者支付。预约抄表 4. 消费者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向财务署署长提出要求,在他与财务署署长之间安排的时间和日期进行抄表,但须缴付 3 的费用. 账单调整 5. 一旦抄表员在随后访问场所时或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读取消费者的电表后,财务总监应立即对任何估计账单或账单进行调整。第 4 条,以较早者为准。...
公用事业(抄表)规例pdf预览版公用事业(抄表)规例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