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公用事业(水表读数)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估算 1 引证和开始 4 任命抄表 5 调整法案 6 No. S 198 PUBLIC UTILITIES ACT(第 261 章) PUBLIC UTILITIES(WATER METER READING) ) 1996 年条例 为行使《公用事业法》第 130 条赋予的权力,公用事业委员会经贸易和工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1996 年公用事业(水表读数)条例,并将于 1996 年 5 月 3 日开始实施。 定义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6 年 5 月 3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2. 在本条例中,除非另有说明要求meter是指水表;抄表员是指董事会的雇员或有权读取任何抄表的董事会代理人。估计 (a) (b) 3. 抄表员在履行职责时,由于处所的门被锁住而无法读取消费者处所内的任何仪表;任何凶猛的狗或其他野生或危险动物的存在; (c) 任何其他阻碍或阻碍,委员会或委员会的代理人应公平合理地估计消费者当月应支付的账单,该估计账单应由消费者支付。预约抄表 4. 消费者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或委员会的代理人提出要求,在他与委员会或委员会的代理人之间安排的时间和日期进行抄表。 3. 支付费用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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