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2 月 23 日 2018 年 2 月 23 日(A) 54 联邦政府宪报金融服务(豁免)令 2018 年金融服务(豁免)令 由总检察长办公室发布 由总检察长办公室发布 P. (A) 2013 年金融服务法第 54 条 2018 年金融服务(豁免)令行使 2013 年第 758 号金融服务法第 263 条赋予的权力,部长根据银行的建议,以以下命令的名义(豁免) 2018.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金融服务令豁免第 2 号法令第 137 (1) 和 138 (1) 小节。根据 2016 年第 777 号公司法令成立的公司砂拉越发展银行有限公司获豁免根据第 137 (1) 和 138 (1) 小节的适用,该法令的条件是砂拉越发展银行 (a) 只同意接受砂拉越州政府控制的公司的存款; (b) 只能发布或以其他方式协助任何人发布有关接受砂拉越州政府控制的公司存款的广告; (c) 应遵守银行规定的有关接受存款或发布任何有关接受存款的广告的所有要求和限制,包括在银行认为开发银行的情况下采取任何措施纠正这种情况Sarawak Berhad (i) 同意以损害存款人或公众利益的方式接受存款;或 2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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