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公报 2016 年 11 月 1 日 2016 年 11 月 1 日(B) 460 建议撤销为公共目的保留土地的通知 由总检察长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提议撤销为公共目的保留土地的通知。 (B) 460 国家土地法典关于提议撤销为公共目的保留土地的通知 鉴于,通过 P.U. (B) 3052014 于 2014 年 6 月 17 日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行使经 P.U. (A) 561974,分配给联邦政府,并通过在 P.U. 上发布的通知委托给它。 (B) 1082003,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已将附表中所述的土地保留为公共用途,即作为开放空间的场地,并确定联邦直辖区秘书长应控制保留土地,并且,通过 PU (B) 1082003 于 2003 年 3 月 3 日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联邦政府已将其根据国家土地法典第 64 条行使的权力委托给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并且鉴于,它被认为是权宜之计现在由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撤销。因此,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在行使第 64 条第 1 款赋予的权力时,撤销全部上述保留。授予联邦政府并授权给联邦政府的《国家土地法》,根据《国家土地法》第 64 条第 2 款,就撤销附表中所述的全部上述保留的提议发出通知,并通知任何打算反对的人撤销应由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行政长官听取调查将在吉隆坡联邦直辖区 2 区的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和矿产总监办公室进行,Mukim Petaling Level 2, 3 and 4, Federal House, Jalan Sultan Hishamuddin, Kuala Lumpur从晚上 9 点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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