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公报 2016 年 5 月 4 日 2016 年 5 月 4 日(B) 200 建议撤销为公共目的保留土地的通知 建议撤销为公共目的保留土地的通知由总检察长办公室发布。 (B) 200 国家土地法典关于提议取消为公共目的保留土地的通知 鉴于,通过 P.U. (B) 3772014 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行使经 1974 年联邦直辖区(修改国家土地法)令修改的国家土地法 561965 第 62 (1) 款赋予的权力聚氨酯(A) 561974,分配给联邦政府,并通过在 P.U. 上发布的通知委托给它。 (B) 1082003,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已将附表所述的土地保留作公共用途,是供公众使用的地点,并决定政府布政司拥有该保留地的控制权土地和而,通过 PU (B) 1082003 于 2003 年 3 月 3 日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联邦政府已将其根据国家土地法典第 64 条行使的权力委托给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并且鉴于,它被认为是权宜之计现在由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撤销。因此,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在行使第 64 条第 1 款赋予的权力时,撤销全部上述保留。授予联邦政府并授权给联邦政府的《国家土地法》,根据《国家土地法》第 64 条第 2 款,就撤销附表中所述的全部上述保留的提议发出通知,并通知任何打算反对的人撤销应由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行政长官听取调查将于晚上 9 点在吉隆坡联邦大厦 2、3 和 4 楼,吉隆坡苏丹希山慕丁路联邦大厦的土地和矿产总监办公室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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