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公报 2015 年 4 月 14 日 2015 年 4 月 14 日 P.U. (B) 164 土地保留的撤销 公用土地保留的撤销由总检察长办公室发布。 (B) 164 国家土地法典撤销为公共目的保留的土地 鉴于,根据第 164 号通知2121970 于 1970 年 4 月 9 日在雪兰莪州公报上公布,行使国家土地法典第 561965 号法令第 62 条所赋予的权力,并由国王陛下在议会授予他,如雪兰莪州立法通知 No. 14 1966 年 3 月 24 日,雪兰莪州务大臣宣布,位于吉隆坡市的这块土地,在附表中描述并在收入调查计划 No. CP 25,490 保留在雪兰莪州首席测量师办公室,成为开放空间的储备,由吉隆坡首都专员控制,鉴于,通过 P.U. (B) 2003 年 3 月 3 日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的第 1082003 号,联邦政府已将其在国家土地法典第 64 条下的权力下放给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鉴于,现在认为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取消全部上述保留的权宜之计,并且鉴于,在附表中描述的取消全部上述保留的提议的通知以及将进行调查的时间和地点的详细信息由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行政长官办公室举行的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和矿产总监,听取任何打算反对撤销的人已根据国家法律第 433 条的规定进行粘贴土地法典,也已在联邦政府公报上以 P....
撤销吉隆坡第 266 号地段的公共保留土地pdf预览版撤销吉隆坡第 266 号地段的公共保留土地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