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公报 2016 年 2 月 22 日 2016 年 2 月 22 日(B) 70 为公共目的保留土地的撤销 为公共目的保留土地的撤销由总检察长办公室出版的 P.U. (B) 70 国家土地法典撤销为公共目的保留土地 鉴于,通过 P.U. (B) 872007 于 2007 年 3 月 15 日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行使经 1974 年联邦直辖区(修改国家土地法)令修改的国家土地法 561965 第 62 (1) 款赋予的权力聚氨酯(A) 561974,分配给联邦政府,并通过在 P.U. 上发布的通知委托给它。 (B) 1082003,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已将附表所述的土地保留作公共用途,即用于景观美化、停车场和河流美化的地方,并决定政府布政司应拥有对保留地的控制权。鉴于,通过 PU (B) 2003 年 3 月 3 日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的第 1082003 号,联邦政府已将其在国家土地法典第 64 条下的权力下放给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鉴于,现在认为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的权宜之计。泥浆,以便取消整个上述保留,鉴于,在附表中描述的取消全部上述保留的建议通知以及时间和地点的详细信息如果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管理局将在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和矿业局局长办公室进行调查,以听取任何打算反对撤销的人已根据第 433 条粘贴国家土地法典,并在联邦政府公报上以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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