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第 (15) 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相关行业:刑事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16日
2007 年第 (15) 号关于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法律 我们,萨尔曼·本·哈马德·阿勒哈利法,巴林王国代理国王。仔细阅读《宪法》、1973 年第 (4) 号法令关于管制麻醉品和制剂的流通和使用及其修正法律,以及 1976 年第 (15) 号法令颁布的《刑法典》及其修改的法律,以及 1997 年第 (18) 号关于规范药学专业和药学中心的法令,以及由 2002 年第 (46) 号法令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协商会议和众议院批准了以下法律,我们已经批准并发布了它: 第一章定义和一般规定 第(1)条适用本法的规定 下列词语和表达应具有以下含义对他们每个人,除非另有规定或上下文需要其他含义: 卫生部:卫生部。部长:卫生部长。主管部门:卫生部药学和药物控制司。相关部门:调查和刑事证据总局。疗养院:包括本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疗养院、医院或诊所之一。麻醉品:本法附表第一组表号(一、二、四、五)所列的每种天然或合成物质或制剂,以及同一组表(三)所列的材料和制剂,如果麻醉物质的百分比按本表规定的比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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