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第 (33) 号关于卫生和地表水排放的法律

相关行业:环境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26日
关于卫生和地表水排放的 2006 年第 (33) 号法律 我们,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巴林王国国王。仔细阅读《宪法》、关于公共卫生的 1975 年第 (3) 号法及其修正案、关于卫生和地表水排放的 1991 年第 (11) 号法令和关于关于卫生和地表水排放的 1996 年第 (21) 号法令环境,经 1997 年第 (8) 号法令和 2001 年第 (35) 号立法法令颁布的《市政法》修订,协商会议和众议院批准了以下法律,并且我们已经批准并发布: 第 (1) 条 定义 在适用本法规定时,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和表达应具有各自相反的含义: - 部:工程部和住房。部长:工程和住房部长。 - 执行机构:部内负责卫生和地表水排放事务的部门,或任何受委托具有本法规定的任何权限的公共机构。 - 卫生设施:与处理污水和相关悬浮物有关的装置和工程,包括管网、装置和辅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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