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 年第 (11) 号关于护照的法律

相关行业:运输及通讯法例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1975年06月05日
1975 年关于护照的第 (11) 号法律 我们,Isa bin Salman Al Khalifa,巴林国埃米尔。在仔细阅读宪法第 35 条 (a) 项后,国民议会批准了以下法律,我们已经批准并颁布了该法律。第-1条- 拥有巴林公民身份的人不得离开或返回巴林国领土,除非他根据本法的规定持有护照。在内政部长根据他发布的决定确定的情况下,可以用通行证或类似护照更换本护照。本护照应代替内政部发给第一款所述人员在海湾国家之间往来的旅行证件,也应代替内政部发给船舶水手及其船长的证件。 (带他们)或飞机指挥当局。第-2条- 护照根据签发护照时有效的《国籍法》的规定发给持有巴林公民身份的人。第-3 条- 内政部长可向居住在巴林的非巴林人签发以下类别的旅行证件或过境票: 1- 无国籍或无固定国籍的人。 2 - 具有固定国籍,但因护照遗失或护照过期无法取得其所属国家或所在国家之旅行证件,且其政府不予办理之人士在巴林国设有代表,或出于内政部估计的任何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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