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第 (24) 号法律,关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公民在巴林王国经济活动方面的待遇

相关行业:金融和经济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29日
关于巴林王国经济活动的 2004 年第 (24) 号法律 我们,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巴林王国国王。在仔细阅读《宪法》后,批准《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基本章程》的 1981 年第 (24) 号法令和关于海湾合作组织公民待遇的 1983 年第 3 号法令理事会国家与巴林的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和经法令修订的 1989 年关于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公民在巴林国从事批发贸易的第 (19) 号法令和法令1998 年第 (26) 号和 2002 年第 (7) 号法令批准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之间的统一经济协定,以及合作委员会最高委员会的决定1987 年在利雅得举行的海湾阿拉伯国家第八届会议,以及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最高委员会在巴林王国麦纳麦举行的第二十一届会议的决定2000 年 12 月 30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根据 12 月期间在卡塔尔国举行的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最高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的决定2002 年 2 月 21 日至 22 日,修罗理事会和理事会我们已批准和颁布的以下法律的代表: 在不影响巴林王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公民从事任何经济活动的任何规定的情况下海湾在巴林王国,允许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的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在王国境内不受限制地从事所有经济活动和职业,但规定的经济活动和职业除外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的公民可以根据合作委员会最高委员会批准的规定从事上条所述的所有经济活动和专业海湾阿拉伯国家第八届会议,该会议被纳入 1988 年第 (9) 号法令,修订了 1983 年第 (3) 号法令关于海湾合作委员会公民待遇的一些规定与巴林的经济活动有关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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